案例一:建筑业1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第12列中11%适用税率填列了差额扣除数,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填列的应税项目名称为税率11%的建筑服务,同时在第4列进行差额扣除,未进行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分包款应以取得的进项发飘进行进项抵扣。
结论:a公司既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将分包款进行进项抵扣,不应采用差额扣除方式。
案例二:建筑业2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中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了扣除的分包款,但是未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扣除额。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使用3%征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样是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在原营业税状态下,企业的分包款也相应扣除。
结论: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存在分包业务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在填列《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将时报表体现出来的原营业税状态企业税负畸高,应同时在第4列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与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差额扣除数,否则将使测算情况下营业税应纳税额上升,导致无法准确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测算。
案例三:生活服务业
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发飘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税率6%发飘,纳税申报填报6%适用税率的同时,在附表一第12列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填列了差额扣除数。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结论:c公司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开具5%税率的发飘,同时进行差额扣除;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全额开具6%税率的发飘,同时进行进项抵扣;既选择差额计税方式又开具税率6%发飘进行申报,是错误地将两种计税方式混淆起来。
案例四:房地产业
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第4列中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了所扣除的土地价款,同时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并填列土地价款。
文件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1条第(三)项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土地价款不可扣除。
结论:d公司在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应在第4列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列差额扣除数,不应在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列差额扣除数,否则将使测算情况下营业税应纳税额下降,导致无法准确对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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